广西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建设,将在多个领域给予政策扶持
新建车间符合条件可获一次性建设补助
南宁晚报讯(记者彭媛媛)帮扶小车间搭起就业大舞台。近日,广西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场地租金优惠、带动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劳务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
就业帮扶车间建设是产业帮扶的重要内容和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增收的重要举措,助力推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渠道。今年,为更好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和发展广西就业帮扶车间,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向乡村就业工厂转型升级,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广西制定《实施方案》将在多个领域给予政策扶持。
在场地租金优惠方面,根据《实施方案》安排,将对租用村级集体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就业帮扶车间,按其实际产生的场地租金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并明确了补贴标准由各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在带动就业补贴方面,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不低于15元/人·月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脱贫人口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在培训补贴方面,对就业帮扶车间通过集中培训、师徒传帮带等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明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就业帮扶车间签订协议,由其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的脱贫人口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同一个脱贫人口在同一个就业帮扶车间接受培训只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在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对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脱贫人口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按实际缴纳费用(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各县统一为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的脱贫人口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在劳务补助方面,对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的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中列支。
在一次性建设补助方面,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带动脱贫人口就业6个月以上,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一般农户劳动力),实际发放工资不低于6000元/人的新建就业帮扶车间,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县财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单个项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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