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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07-18 17:2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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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202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有何政策依据?

答:主要政策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

问: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包含2022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3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2022年12月已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问:全区离休人员、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是否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答:不参加。离休人员、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及符合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不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上述人员待今后国家出台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再遵照执行。

问: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整水平是多少?

答:按照国家规定,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水平为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

    问:通知规定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29.2元/月增加。

(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0.6元,二是按本人2022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2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包含高龄倾斜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对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80周岁以上的年龄区间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未到达我区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问:高龄倾斜具体如何计算?请举例说明。

答:高龄倾斜计算办法举例说明如下:

1:退休人员李某,1952年12月出生,至2022年12月其年龄为70周岁,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0-69)×2=2元。

2:退休人员刘某,1946年5月出生,至2022年12月其年龄为76周岁7个月,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6-69)×2=14元。

3:退休人员某,194212月出生,至2022年12月其年龄为80周岁,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9-69)×2 (80-79×3=23元。

4:退休人员王某,1940年9月出生,至2022年12月其年龄为82周岁3个月,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9-69)×2 (82-79×3=29元。

问: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应达到什么水平?

答:依据国家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应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因此,我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今年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待我区公布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后,如其2023年的月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我区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足

问:执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时,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是否包括职业年金项目?

答:不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不包括取暖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职业年金等非基本养老金项目。

问: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2023年1月1日起。

问: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具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将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答:2023年7月31日前。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通过何种办法审核?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调整标准;其他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如何解决?

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的资金按调整标准乘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其余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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