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分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工作走深走实,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023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我区和谐劳动关系,扎实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广西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含中央、区外驻广西的企业),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是指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分别按照《广西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细则》(附件1)、《广西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价细则》(附件3)进行申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办)对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申报等级作出相应的评审评估、认定命名、日常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广西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分为a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三个等级。通过认定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命名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和铭牌。
第五条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实行量化计分办法。
根据《广西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细则》、《广西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价细则》评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的,命名为a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命名为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命名为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
第六条 设区市、县级三方办分别具体负责本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培育、申报、评审评估、颁发证书和铭牌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三方办统筹协调全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工作,健全创建评价机制,做好组织、协调、调研、督导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各级三方办公平、公正、公开评估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30日前。
第九条 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对照评价细则开展自我评价,自评得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三方办提出申报。
第十条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实行线上自评、申报、评价评估、结果反馈、核验。创建单位通过登录广西“数智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板块,对照评价细则开展自评,自评达标即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正式申报。不具备线上申报条件的,由当地三方办指导做好线下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设区市三方办在“广西劳动关系管理平台”对创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价初审,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创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当地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创建单位是否达标进行评估,形成统一意见。
在坚持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集中评审的基础上,鼓励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综合评估。评估评审期间,当地三方办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应深入创建单位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组织职工填写《广西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满意度测评表》(附件2),以及对申报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评估评审工作自收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县(市、区)、设区市三方办对经评估达标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在申报单位和本系统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当地三方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材料,分别加盖各相关单位公章,予以命名相应等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颁发证书和铭牌。最终创建结果同步线上反馈记录。
第十三条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当地三方办不对其和谐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评价:
(一)存在不签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二)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的;
(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2个月以内的;
(四)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民主测评满意度低,测评综合平均得分在4分以下的(含4分);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辖区内超过10%的企业测评综合得分在4分以下的(含4分);
(五)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未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不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未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不具备单独建立工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未通过区域(行业)工会、职代会等途径实现覆盖的。
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辖区内有一个企业以上(含一个)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当地三方办不对其和谐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经评估被命名为aaa级、aaaa级、a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享受以下激励支持:
享受人社公共服务经办快速通道,人社部门优化各项补贴申领和办理流程,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为其提供精准服务;人社部门对其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指导服务,对所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经评估被命名为aaaa级、a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享受以下激励支持:
(一)在全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在开展广西保障劳动权益发展民营经济贡献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广西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和工业园区命名工作时,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予以单列一定名额表彰或命名,并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情况作为评选广西五一劳动奖状、优先评定为广西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确定为当地就业见习基地、优先纳入“八桂系列”劳务品牌示范项目、优先参加“八桂系列”劳务品牌交流推广活动、优先评定为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被命名为a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名单,在“信用中国(广西)诚实守信名单”中公布,并提交人民银行,加载至广西征信融资服务平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金融机构予以优先信贷支持。
(四)被命名为aaaaa级和谐劳动关系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加自治区清廉民企建设示范单位评选。
(五)在全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组织的会展、经贸交流合作等活动中,向社会重点推介,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定优惠。
第十六条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级三方办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以及群体访、群体性事件、集体停工事件等信息,对已命名的单位进行核验。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的,依层级取消其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命名,收回铭牌,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三方办组织对各地命名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开展抽查、普查、交叉核验,发现问题未及时妥善核查处置的,将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及相关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在认定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细则
2.广西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满意度测评表
3.广西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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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