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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有关若干措施意见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3-08-22 15:3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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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我厅根据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研究修改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若干措施(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南楼304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邮政编码: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可支配收入措施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zflc@rst.gxzf.gov.cn,请在标题上注明“可支配收入措施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邮寄信件的以信封上邮戳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若干措施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统筹资源、促进公平、劳动致富的鲜明导向,着力破除制约城乡居民增收的体制机制障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千方百计提高低收入群体可支配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2023—2025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年均增长6%左右,力争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低收入群体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力争年均增长9%左右。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产业发展步伐,筑牢居民增收基石。

1.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落实我区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三年增收行动方案,优化产业奖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到户政策。实施特色产业提升增收计划,每个县域培育1—3个主导产业,打造60个自治区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加快形成具有本地特色产业布局。健全联农带农益农机制,分类强化帮扶措施,推广“龙头企业 合作社 基地 农户”模式,对新培育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且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带动500户、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庭院经济,提升效率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持续推进工业振兴。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制糖、石化、汽车制造、铝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消费品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支持实体经济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加大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力度,实施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三个一”工程,打造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实施国有企业带动增收计划,选择一批区内国有优质企业开展产业结对帮扶,指导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小微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商务厅)

3.大力提振服务业发展。落实落细住宿、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发展支持措施,突出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一批支撑性强、成长性好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持续发展家政、康养、托幼等特色服务业。支持和鼓励建设自治区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获批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规定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产业园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深入开展“33消费节”等夜消费系列活动,升级打造智慧商圈、改造提升步行街,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全面推进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物流进村进屯,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开展“农餐对接”、供销大集等活动,持续推进消费帮扶。加快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推进环广西国家旅游风景道建设,做强做优本地特色文化旅游产业,深化文旅融合,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民宿等产业,加强文化资源活化利用,打造“一县一故事”、“一县一品牌”、“一景区一方案”。(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民政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

4.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和民营经济。落实落细我区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加强资金和财税支持,推行降费纾困措施,落实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以信授贷。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个体工商户“桂惠贷”优惠贷款,推进“桂惠贷”与“银税互动”融合使用。对离校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吸纳2人以上(含本数及经营者)就业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招用1人发放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贴。开展“壮族三月三·e网喜乐购”、“数商兴农·桂品网上行”、“广西电商惠企惠民走基层”等活动,促进电商主体培育,推动新业态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优化全生命周期服务和监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升我区营商环境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公安厅、商务厅、工商联,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高工资性收入。

5.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加快完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服务专干,建设一批“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完善“广西人才网”等全区集中统一和权威的就业信息平台建设,设置招聘专区专门服务低收入群体。在需求量大的乡镇、社区,打造一批标准化、规范化零工市场(社区工坊),完善零工市场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将灵活用工纳入就业公共服务范围,搭建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零工服务平台,提供精准就业信息推送、岗位推荐等服务。结合平陆运河等重大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以工代赈项目吸纳困难群众就业规模,拿出一批技能要求不高、用工相对稳定的岗位优先吸纳困难群众参加,促进困难群众就近就地就业。探索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设置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困难群众就业,建立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分担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民政厅)

6.实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强化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力争城镇调查失业率与全国基本持平。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提供即时援助服务。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困难毕业生实施“一人一档一策”结对帮扶,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督促机关事业单位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深化粤桂劳务协作,常态化开展“点对点”送工服务,落实跨省务工一次性就业交通补助和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残联)  

7.提升就业创业技能水平。挑选市场需求度高、用工量大、适合低收入群体就业的康养、家政、建筑等职业工种,组织有意愿的劳动者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培训 就业”联动机制,以就业为导向开展精准培训,培训后直接推荐就业。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开发乡村特色技能项目,开展乡村工匠技能培训。开展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电子商务师、电商直播等新职业新业态技能培训,拓展青年就业空间。实施劳务品牌引领增收计划,做优做强“八桂系列”劳务品牌,鼓励培育地方特色劳务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

(三)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增加经营净收入。

8.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持续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10大行动计划,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提供场地、政策咨询、金融信贷、技能提升、创业指导等支持,鼓励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强化兜底帮扶责任。鼓励外出技术青年返城回乡创业,简化创业手续,为投资设立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登记注册服务,推行“微信办照”,实现“手机办”、“掌上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区各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

9.加强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力度,全面落实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政策倾斜。鼓励发展特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拓展价格(收入)保险参保范围。保障脱贫人口发展生产资金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应续尽续、应展尽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

(四)盘活城乡资源资产,增加财产净收入。

10.深化涉农领域改革。深入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提高投资红利收入。制定出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若干措施,加快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扶贫项目管护运营,确保保值增值增收。完善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管理,其所得收益可用于脱贫户公益性岗位和带动脱贫户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等支出。(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乡村振兴局、林业局)

11.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收益。加强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理财、理性消费和收入寄带回意识的培养。鼓励农村居民盘清家庭闲置资源,转化为资产,交由村集体或合作社为经营管理,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富民产业。推进‘租改股’改革,支持农民以土地等资源入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保底分红和一定比例净收益。鼓励城乡居民以森林资源流转或入股等方式参与国家储备林等林业重大项目建设,获取林木资源变现收入、林地租金收入和合作分成收益。鼓励农村组织成立“农民劳务专业合作社”,承接当地小型工程项目、季节性农业生产、企业辅助性用工等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12.增加城镇居民财产收益。探索开展城市“三变”改革,支持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变,引导居民参股创办企业或出资入股投资发展酒店式公寓、度假租赁特色旅馆等经营风险小、预期回报好的经营项目。鼓励社区组织规划场地,引导城镇困难群众投资经营餐饮、土特产、民宿等“小摊小店”,按规定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应免尽免、应减尽减。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向城镇居民提供更多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对居民住房拆迁过渡安置费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足额及时发放。(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税务局)

(五)强化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提高转移净收入。

13.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强化各级政府落实兜底保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低保审核认定办法,完善低保政策与公益性岗位衔接政策,建立低保和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人员,可给予6个月渐退期,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群众申请低保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

14.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开展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保扩面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长期持续缴费,政府按缴费档次给予相应补贴。落实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政策。持续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残联,广西税务局)

15.维护职工工资收入合法权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增长、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联动机制,“小步快跑”及时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建立编外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推进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和“新八级工”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技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一步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倾斜。加强欠薪源头治理,升级打造“桂薪宝”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加大对快递小哥、外卖配送员等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司法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管理局,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自治区总工会,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

(六)加大政策倾斜支持,促进低收入群体节支减负

16.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完善现行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困难家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实施“雨露计划”补助。引导社会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低收入家庭学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

17.优化医疗保障政策。加强城乡居民健康教育,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推进农村重度残疾人享受与城镇重度残疾人同等的资助参保待遇政策。优化完善依申请医疗救助流程,搭建共商共享共建共治的医疗救助兜底平台,到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报销比例(含大病保险)稳定在70%左右。(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总工会、红十字会、残联)

18.强化住房保障政策。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供给,妥善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强化公租房保障,对申请公租房保障并审核通过的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对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推动公租房智能化、适老化改造。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推进公租房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和及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19.提供优质照料服务。加强委托照料服务和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引导支持各类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参与照料服务,提供优质养老服务。以失能老年人刚需为重点加强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建设,持续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按照国家统一的残疾与失能认定及评级标准,促进残疾人托养照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衔接,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20.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继续实施新时代广西“希望工程”系列项目、“春蕾计划”、“善行广西”等慈善公益项目,吸引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资金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资助农村困难学生和城乡困难群众等群体。鼓励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医疗救助等活动。全面及时公布帮扶捐赠信息,提高社会帮扶公信力。(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广西区委,广西红十字会,广西税务局)

三、保障落实

2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厅际联席会议协调和运行机制作用,自治区分管领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厅及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联动,共同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增收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其作为重要议题加以研究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2.加强信息共享。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强化数据互认,以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动态预警监测平台、乡村振兴部门广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监测信息平台为基础,完善低收入群体数据库。以统计调查部门居民收入信息监测平台为载体,健全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分析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出增收对策建议。(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局、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调查总队)

23.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主流媒体和各种新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城乡居民增收致富正面典型,开展选树表彰活动,激发低收入群体增收内生动力,对帮扶低收入群体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激励,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形成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强大合力,营造劳动光荣、勤劳致富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4.强化督查考核。将提高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和重大督查事项,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对增收工作的日常监管和责任监督,持续开展居民增收月度监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责任单位:自治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广西调查总队)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措施除已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措施,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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