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员工工资,是企业处罚员工的一种方式。这些扣除工资的行为,有些是合法的,有些则是违法的。下面这三个案例就是违法扣工资的情形。不要掉进违法的“坑”!
员工辞职不可随意扣工资
【案例】
张某是某企业技术员。一天,因老家有急事,他向企业辞职,并表示很快就要走,希望企业和他结算一下上个月的工资。该企业提出,张某辞职没有提前通知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给企业造成损失,上个月的工资不予发放。
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做好工作交接,并没有影响到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请求企业“高抬贵手”。企业拒绝,但并未说明张某辞职给企业造成了什么损失。
【评析】
企业的做法欠妥。
首先,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向企业提出辞职。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需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即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企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辞职后就走人必须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张某着急辞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时限规定,但企业并未能举证其给企业造成的具体损失,其上个月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获得劳动报酬,企业不能以扣工资的方式来弥补不存在的“损失”。
被责令停产不超时限不可扣工资
【案例】
王某等人是某企业车间员工。2021年10月,车间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一周,企业对王某等人安排了放假。
整顿完毕恢复生产后,企业发放10月份工资时,王某等人发现自己在车间停业期间的工资被扣罚。
企业的理由是:王某等人在那段时间没有上班,企业不应支付工资。
【评析】
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里强调“非劳动者原因”即表明,无论企业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停产停工,还是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停工,均须按上述规定给员工发放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
本案中,该企业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安排车间员工放假,属于“非劳动者原因”;由于停产时间为一周,不超过该公司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发放放假期间的工资,不得克扣。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可扣工资
【案例】
陈某是某企业员工,同时也是当地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2018年4月,基层工会通知陈某参加工会集体活动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时间为一天。陈某向单位请了假,并说明是参加工会会议。
该企业发放4月份工资时,扣除了陈某参加工会活动当天的工资,理由是他当天请的是无薪事假。
【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这里所说的社会活动,包括了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等。
本案中,陈某应基层工会要求参加活动,属于法定的社会活动范围,企业应当视同陈某提供了正常劳动,向其支付工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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