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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

  • 发布时间:2023-07-05 18:00:00
  • 来源:厅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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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

实施“七统一”管理体制

《实施办法》明确,在全区范围实行“七统一”管理体制。一是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参保缴费、待遇支出、转移接续等政策;二是统一基金收支管理,明确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三是统一待遇及其他项目支出标准;四是统一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五是统一预(决)算;六是统一责任分担机制;七是统一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各级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

广西实施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既是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又是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将有效加强自治区层面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度、收支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互助共济能力,加快失业保险金、助企纾困政策等各项惠民利企政策的落实,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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