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档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能结合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档案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档案科研课题或档案工作项目;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档案专业较复杂疑难实际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档案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撰写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总结、业务工作报告等;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档案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和法规,热爱档案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档案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发〔2018〕19号)等要求,完成本部门、档案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四)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能够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一)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完成年度档案工作目标任务,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获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良好以上等次不少于3次);档案主管部门对所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二)负责档案资源开发工作的人员,组织2次以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档案资源开发工作(含举办展览、展示、拍摄专题片等),获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肯定,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其中负责档案编纂研究工作的人员,完成1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编辑,并负责2种(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或编纂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档案编研材料。
(三)负责档案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2次以上档案开放审核方案,完成5000件以上档案开放审核,并完成本单位到期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四)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完成本单位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本单位数字档案馆(室)通过档案主管部门的测评。
(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做好项目档案全过程管理,完成2个以上(档案案卷数量累计3000卷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通过档案主管部门的档案专项验收。
(六)负责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2项以上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七)专门从事专业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按要求完成年度档案工作目标任务,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所在单位专业档案工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获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良好以上等次不少于3次);档案主管部门对所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推进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经同级或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测评达到一级档案室以上等级。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按要求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试点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十)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省(部)级档案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档案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按要求完成课题(项目)研究(以结题文件为准)。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档案业务规范、技术规范或标准1项以上。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本人著1.5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3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其中1篇在档案专业刊物发表)。
(三)独立撰写3篇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被国家档案局主管的报刊采用的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等。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馆员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省(部)级档案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档案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1项在全国或全区具有较大影响的档案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档案业务方面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四)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 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编研开发、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代表作”仅限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且必须由地市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五)本条件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馆员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档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档案科研能力和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参与完成档案科研课题或档案工作项目;公开发表、出版档案专业的论文、著作或撰写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总结、业务工作报告等。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和法规,热爱档案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含中专、职高、技校),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六)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含高中、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七)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含高中、职高、技校)学历的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档案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发〔2018〕19号)等要求,完成本部门、档案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四)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五)能够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一)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完成年度档案工作目标任务,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4年内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获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良好以上等次不少于2次);档案主管部门对所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二)负责档案资源开发工作的人员,组织1次以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档案资源开发工作(含举办展览、展示、拍摄专题片等),获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肯定,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其中负责档案编纂研究工作的人员,完成 5万字以上档案史料汇编的编辑,并负责2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纂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档案编研材料。
(三)独立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等相关业务制度规范,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四)负责档案鉴定工作的人员,完成3000件以上档案开放审核,并开展本单位到期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五)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完成本单位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
(六)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做好项目档案全过程管理,完成1个以上(档案案卷数量累计1500卷以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通过档案主管部门的档案专项验收。
(七)负责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以上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八)专门从事专业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按要求完成年度档案工作目标任务,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4年内所在单位专业档案工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获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良好以上等次不少于2次);档案主管部门对所在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推进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经同级或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测评达到二级档案室以上等级。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按要求完成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试点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十一)参与完成(排名前3)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1篇(字数在2000 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1篇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档案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被《广西档案》杂志采用;或在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召开的档案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档案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 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代表性成果,如标准规范、编研开发、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代表作”仅限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且必须由地市级及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五)本条件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助理馆员、管理员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档案工作经验,能够独立、保质保量开展档案相关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和法规,热爱档案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理馆员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未取得职称,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含中专、职高、技校),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未取得职称,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管理员职称。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档案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发〔2018〕19号)等要求,完成本部门、档案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助理馆员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二)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助理馆员
1.能独立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统计等基本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档案的管理、保护、编研和业务指导工作,起草一般的业务性文件等。
2.积极参与档案管理、理论研究、史料编辑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3.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二)管理员
1.较好地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统计等基本业务工作。
2.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四)本条件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附录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课题、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协作合同规定的两类。
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的科研项目(课题)。
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的科研项目(课题)。
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科技厅除外)、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科技局下达的项目(课题)。
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奖励,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主要完成人”为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国家部委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
四、公开出版、发表:是指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或档案专业刊物的出版物,不包括增刊和只取得用稿通知、证明、刊物清样等。
五、学术著作:是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六、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档案专业文章。必须具备论题、论点、论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基本构成部分。同一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一篇。
七、主持:是指负责档案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和专业工作的全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主要工作并解决关键问题。
八、档案史料:是指有名称、有目录并经过严格考证、鉴定、辨伪、注释、标点、系统排列、装订成册的档案文件。
九、档案汇编:人为积累的同属一个题目、一个人物、一个事件或一种类型的档案史料或其他文件。
十、档案参考资料: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而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档案信息素材,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基础(统计)数字汇集、会议(项目)简介、专题档案内容介绍等。
十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利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
十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重大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党和国家、行业、地方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十四、专业档案:指国家档案局已经公布的《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中的100种专业档案。常见的专业档案如干部档案、会计档案、病历档案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