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工艺美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1项以上,或参加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2项以上。
(二)参加2次以上国际专业展览,或参加3次以上国家级专业展览,或参加4次以上省(部)级专业展览。
(三)主持省(部)级2项以上的专业项目,并已组织实施。
(四)参与编写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级规范、规程2项以上,或参与编写本专业专著、教材2项以上。
(五)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突破,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六)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技术总监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连续5年担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特聘教师或客座教师,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建立大师工作室,每年培训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200人次以上,并有详尽的教学档案和授课(艺)记录,且指导学生或徒弟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展览或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之二:
(一)作品(排名前三)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二)作品(排名前三)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三)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四)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五)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
(六)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以上重点设计项目,或2项超大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七)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获国际专业展览竞赛、国家评比表彰奖项一等奖3项,或获省(部)级以上专业评比奖项一等奖5项。
(八)作为排名前二的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九)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十)获省(部)级以上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获国家级职业(技工)院校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奖项(工艺美术专业)。
(十一)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获得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工艺美术类)。
(十二)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级以上相关机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二)主编并公开出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专业教材2部以上,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如属合著,本人须撰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个人艺术作品集2部以上。
(三)由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协会、相关协会或高等院校(不含二级分院,且经专家认可)主办的个人专业作品展(作品30件以上)及研讨会1次。
(四)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3篇,或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和美术类专业刊物刊登作品3次(每次发表4件/套作品以上)。
(五)在工作中创新思维或方法等解决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范围推广。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2件以上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2.作为第一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
3.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4.作为排名前三参与者,获省(部)级以上科技、社科、科研、教学成果奖2项以上。
5.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获得国际专业展览竞赛、国家评比表彰奖项一等奖4项以上。
6.取得大专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列入国家重点人才项目的人员。
2.不具备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 2 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或 2 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每名专家或大师当年度最多推荐 1名申报人员)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获国家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3)获国家级表彰奖励 1 次以上,或省(部)级表彰奖励 2 次以上(均不含省(部)级以上专业评比奖项)。
(4)在基层一线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与保护工作 15 年以上,并主持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 1项以上。
(5)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 25年以上,并具备广西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6)担任省(部)级以上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满4年,且同时具备第七条第(一)或(二)款规定的成果。
(7)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利第一发明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个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选题策划报告、设计制作方案、获奖作品(报送3件实物作品、获奖证书和作品制作视频)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
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系统掌握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三)取得工艺美术类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4年。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工艺美术类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参加1次以上国际专业展览,或参加2次以上国家级、国家一级协会专业展览,或参加3次以上省级专业展览。
(四)主持或策划或设计省(部)级1项以上(市级2项以上)的专业项目,并已实施。
(五)参加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
(六)参与工艺美术专业教材的编写或主持过市级以上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七)指导学生或传艺带徒方面有突出贡献,指导的学生或徒弟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专业展览并获奖。
(八)主持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发掘和整理工作(经市厅级部门认定)。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工艺美术类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二)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被国家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或被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三)作为排名前三的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四)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社科、科研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四);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设计项目;或作为排名前三参与者完成3项大型设计项目;作为排名前三参与者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六)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至少获得国际专业展览竞赛、国家评比表彰奖项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以上4项,或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评比一等奖4项,二等奖以上6项。
(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八)获得省(部)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获省(部)级职业(技工)院校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以上2项。
(九)作为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通过省级以上有关机构鉴定验收,并推广应用。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工艺美术类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完成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1部,或行业培训教材1部,或专著1部,或个人作品集1部。
(二)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三)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或美术类专业刊物刊登作品4件。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本专业研究报告等,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1次,或被市(厅)级党委政府或同级部门采纳2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工艺美术类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部)级科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四),或作为获得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四),或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获铜鼓奖1项。
2.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至少获得国际专业展览竞赛、国家评比表彰奖项一等奖3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评比一等奖4项。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4.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工艺美术类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西技术能手、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金、银、铜牌选手。
2.不具备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 2 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或 2 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每名专家或大师当年度最多推荐 1名申报人员)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获国家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
(2)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1 次,或市(厅)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2 次(均不含各级专业评比奖项)。
(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4)在基层一线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与保护工作 10 年以上,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 1 项以上。
(5)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 20年以上,并获广西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6)担任省(部)级以上工艺美术社会组织理事以上职务满 4 年,且同时具备第七条第(一)或(二)款规定的成果。
(7)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利第一发明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200万元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个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选题策划报告、设计制作方案、获奖作品(报送3件实物作品、获奖证书和作品制作视频)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
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具有一定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工艺美术类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3年。
(四)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9年以上,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五)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国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工艺美术类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实施1项以上。
(三)参加省级专业展览1次以上。
(四)参与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或参加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五)指导的学生或传艺所带徒弟参加省级或市级专业展览并获奖。
(六)参与过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发掘和整理工作(经由市厅级部门认定)。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或国家机关流动国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工艺美术类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被用于市(厅)级以上政府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二)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被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1件以上或市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2件以上。
(三)参与编制完成到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
(四)参与或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五)作品(排名前三)获得国际专业展览竞赛、国家评比表彰奖项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以上2项。
(六)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评比奖项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七)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
(八)作为排名前四参与者,获得省(部)级科技、教学成果奖,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教学成果奖2项。
(九)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或2项县(市区)级以上基金项目、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设计项目;或作为排名前三参与者完成3项中型设计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十)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十一)撰写的专业研究报告等,被市(厅)级党委政府或同级部部门采纳1次。
(十二)在工作中用创新思维或方法解决了本专业疑难问题,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和做法,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县区级政府或同级部门推广。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广西工艺美术大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荣誉称号,并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以上。
(二)独创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至少国际专业展览竞赛、国家评比表彰奖项一等奖2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评比奖项一等项3项。
(三)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核心期刊物上发表1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创作总结报告等。
(四)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五)获得省(部)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
(六)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1次,或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均不含各级专业评比奖项)。
(七)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
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学历,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学历,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二)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三)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
(四)取得工艺美术类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1项以上。
(二)参加市级专业展览1次以上。
(三)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教学。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创作的作品在市级以上专业展览或评比获奖。
(二)创作作品并已实施。
(三)独立从事1门专业课教学或协助完成2门专业课教学。
第八条 破格条件
申报人员获得工艺美术类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不受学历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
工艺美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学历,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协助完成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1项以上。
(二)参加专业展览1次以上。
(三)作为成员之一参与1门专业课教学任务。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各级专业展览或评比中获奖。
(二)协助参与作品并已实施。
(三)从事或协助完成1门专业课教学。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等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破格申报条件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同,属工艺美术相关专业。如申报陶瓷工艺专业,其作品、论文等不能为剪纸工艺作品。
三、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须面试答辩,并按要求报送代表作。代表作视频拍摄要求:拍摄作品需为选送代表作或代表作品工艺、材质相近的作品,内容要体现申报人员的技术技艺和创新创造的重点、特点和亮点,画面包括申报人员面部和制作的作品,连续拍摄30分钟制作视频(不得剪切编辑)。
四、工艺美术领域专业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其他民族工艺和产品设计、服装设计。具体专业根据广西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及自治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情况适时调整。
五、本条件中,“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是均指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综合类博物馆、工艺美术专业博物馆及艺术馆。如,中国美术馆、中国工艺美术馆、国家博物馆、故宫博物馆、首都博物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广西民族博物馆等。
六、本条件中,“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指教育部组织开展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组织开展的教学成果奖评审奖项。
七、本条件中,“科研项目(课题)” 是指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
八、本条件中,“国际专业展览和竞赛”是指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批准或授权的国际专业展览和竞赛。
“国家评比表彰奖项”是指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工艺美术类奖项,即获得国家授权或全国达标评比办公室批准的奖项,即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目录》的奖项,包括百花奖、百花杯、山花奖等工艺美术类奖项。
“省(部)级以上专业评比奖项”包括:1.国家评比表彰奖项;2.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权威行业组织(如世界手工业理事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珠宝石首饰协会、广西工艺美术协会等)开展,且符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的工艺美术类专业评比奖项。如,广西艺术作品展览优秀作品、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广西工艺美术作品“八桂天工奖”等工艺美术类奖项。
未列入以上认定范围的奖项由广西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专家组认定。
九、本条件中,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累计。“一等奖”对应各评比项目的最高奖项,如金奖、特等奖等。
十、本条件中,“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独著或合作(排名前三)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字数不少于3万字。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如属合著,本人须撰写3万字以上。
“教材”是指独著或合作(排名前三)公开出版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教材。
十一、本条件中,“学术论文”指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学术论文。在增刊、专刊、副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 字。“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指发表于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所列的刊物上。
十二、本条件中,“专业学术会议”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工艺美术社会组织、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等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
十三、本条件中,“会议论文”指在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等。凡会议论文必须提供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十四、本条件中,“研究报告”是指工艺美术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十五、本条件中,“个人艺术作品集”是指独著或第一作者创作的作品不少于60幅。
十六、本条件中,破格条件中“表彰奖励”是指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妇联、工会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颁发的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轻工大国工匠、广西工匠等荣誉称号,均不包含百花杯、“八桂天工奖”等各级专业评比奖项。
十七、本条件中,省(部)级以下的科技、科研项目(课题)、教学成果等条款中未明确作者排名顺序的,均指含主持在内排名前四。
十八、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