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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3号)

  • 发布时间:2019-07-01 18:3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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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55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实践或文化艺术研究经验,对文化艺术实践、研究中有创见,工作业绩显著;学术造诣高,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作品集);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文化艺术研究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民间艺术研究开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群众文化、文化艺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省部级文化艺术综合发展规划1项,省部级以上文化艺术发展单项规划3项,或市级8项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政府部门采纳或实施6篇以上

二、独立承担或参与组织、策划、实施省级以上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举办的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或文化艺术研究学术活动不少于3次或市级6次或县级10次,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专业比赛活动或文化项目评审会评委工作8次以上,并写出具有较高价值的指导和点评文章。

四、独立承担培训辅导对象30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2次以上。

五、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0件以上。

六、完成独立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型剧(节)目2部以上,或小型剧(节)目15部以上;其中,大型剧(节)目1部以上,12部小型剧(节)目参加省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作品20件以上,摄影作品30件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省级以上展览。

(三)大型剧本、长篇小说2部,或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3部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七、主持完成本地区重点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6项以上。

八、主持并承担完成省部级文化艺术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

九、主持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传播情况,并组织编写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汇编;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2项以上,并获国务院批准;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或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6项以上,并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1项以上,并获审批通过;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发展规划3项以上,并获审批通过;或主要参与自治区级或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保护条例制定、修订工作,并获采纳通过。

十一、主持完成文化和旅游部调研课题3项或主持完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研课题5项。

十二、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资助经费不少于50万元。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或负责完成国家课题1个以上,或省部级课题2个以上,或市厅级课题6个以上。

三、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2次以上。

四、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奖项5次。

五、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有重大影响和特色的文化艺术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3项以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六、平均每年须完成不低于4万字的科研成果,其中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成果不少于50%

七、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提出并实施具有重大的改进方案2项,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业务上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八、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10万字以上。

九、作为主编组织编撰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研究专业资料1部以上;或作为副主编组织编撰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研究专业资料2部以上。

十、作为主要成员撰写的研究成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部门所采用。

十一、参与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的文章或作品为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2篇以上,或获省部级社科奖1个以上(或市厅级奖2项以上)。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著1部,或文艺作品集1部。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字数15万字以上),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比较或参考价值。

三、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撰写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其中独著不少于3篇;或核心刊物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撰写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评论5篇,其中每篇评论字数不少于3000字、独著不少于3篇。

四、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1,以及结合本人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工作调研报告或群众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2篇。

第九条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的科研成果。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

三、作为主创获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省级“五个一工程奖”2项。

四、作为主创获国家文华奖、国家群星奖、国家动漫奖或国家出版奖1项,或对应的省级2项。

五、作为主创获自治区“铜鼓奖”2项。

六、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3项。

七、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实践或文化艺术研究、实践经验,对文化艺术研究、实践有一定的创见,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专著(作品集);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指导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文化艺术研究、实践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民间艺术研究开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对文化艺术研究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省级以上文化艺术发展单规划3项(省部级文化综合发展规划1项或市级5项)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群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政府采纳或实施4篇以上。

二、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市级以上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举办的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或文化艺术研究学术活动3次(或县级6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比赛活动或文化项目评审会评委工作4次以上。

四、独立承担培训辅导对象20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0次以上,有2人次以上获市级以上奖项,效果明显且得到同行的认可。

五、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8件以上,其中6件以上获市级以上奖项。

六、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型剧(节)目1部以上,或小型节目10部以上,并参加市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作品15件以上,摄影作品25件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市厅级以上展览。

(三)大型剧本、长篇小说1部以上,或中篇小说2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1部以上,或短篇小说10部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七、参与完成重点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4项以上,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承担或主要参与完成厅级以上文化艺术科研项目1项以上。

九、主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熟悉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传播情况,并主要参与编撰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汇编;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1项以上,并获国务院批准;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2项以上,并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档案建设(图片、文本、视频、录音等)50项以上。

十一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1项以上,并获审批通过;或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发展规划3项以上,并获审批通过;或参与自治区级或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保护条例制定、修订工作,并获采纳通过。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工作项目3项,并经验收合格。

六、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项2次。

七、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奖项3

八、主要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解决本专业较大疑难问题2项以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九、主要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有重大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十、平均每年须完成不低于3万字的科研成果,其中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成果须占30%以上。

十一、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提出并实施具有重大的改进方案1项,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业务上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果,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十二、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68万字以上。

十三、作为副主编组织编撰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专业资料1部以上;作为编委参与编撰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专业资料3部以上。

十四、作为主要成员撰写的研究成果为市(厅)级以上党政部门或企事业所采用。

十五、获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或文艺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其中独著2篇以上);或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评论、专业译文3篇(其中每篇评论字数不少于4千字、每篇专业译文字数不少于3千字)。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1,以及结合本人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工作调研报告或群众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1篇。

第九条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的1项,或三等奖2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

三、作为主创获省级以上“五个一工程奖”1项,或自治区“铜鼓奖”2项。

四、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第十条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可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文化艺术研究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民间艺术研究开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申报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本地区文化艺术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群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本地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1篇以上。

二、参与完成本地区文化艺术活动4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参与组织、策划、实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学术团体举办的重要学术活动2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完成定期辅导业余文艺骨干20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8次以上,培训人数达100人次以上。

五、组织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每年的演出在30场以上。

六、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型剧(节)目8部以上,并参加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作品10件以上,摄影作品20件以上,在公开发行或行业内的刊物上发表,或县级以上展览。

(三)中短篇小说2部以上,或诗歌、散文12首(篇),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七、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2项以上,并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主要承担市(厅)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1个,撰写有一定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

九、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资料整理工作,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传播情况。或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县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2项以上。

十、参与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项目或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档案建设(图片、文本、视频、录音等)10项以上。

十一、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或参与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发展规划1项以上,并获审批通过。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获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一)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1次。

(二)市级专业比赛奖2次。

(三)县级专业比赛一等奖3次。

五、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2项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平均每年须完成不低于2万字的科研成果。

七、独立编写并被县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3万字以上。

八、参与组织编撰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专业性专业资料2部以上。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或评论1篇,其中评论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九条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省部级社科奖1项以上。

四、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五、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

第十条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

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能主动掌握、提升本专业技能。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文化艺术研究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发展研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申报助理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到基层开展技能培训、人才支持服务工作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一、协助参与撰写大型文化活动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本地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1篇以上。

二、协助参与完成本地区文化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活动3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参与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承担部分辅导任务2项以上。

四、协助参与文化领域刊物、资料的编辑和收集整理工作。

五、协助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

六、协助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资料整理工作,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传播情况。或协助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县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

七、协助参与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项目或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档案建设(图片、文本、视频、录音等)。

八、协助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市(厅)级、县(处)级科研项目成员之一。

二、独立创作和辅导的新作品获县级以上专业比赛三等奖1次以上。

三、协助参与完成本地区大型文化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2次以上。

四、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平均每年须完成不低于1万字的科研成果。

五、协助编写专业培训教材1篇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六、协助参与编写被市厅级政府部门推广采用的文化艺术专业资料1部以上。

第八条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

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文化艺术研究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发展研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申报管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工作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能力,并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协助开展文化艺术活动。

二、具有一定的群众文化发展理论研究或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发展研究能力,并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协助参与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辑和收集整理工作。

三、协助参与完成本地区文化艺术活动2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具有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能力,并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协助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资料整理工作,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传播情况。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或文化艺术研究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群众文化发展理论研究或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发展研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工作中,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八条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或“县级以下”含县级。

二、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研究项目(课题):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研究项目(课题)参与完成,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四、专著: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

五、作品集:指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等作品专集。

六、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七、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指有cnissnisbn书刊号的出版物,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九、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省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一、全国性专业比赛奖项: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颁发的“五个一工程”、“群星奖”等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二、省级专业比赛奖项:指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文联颁发的“五个一工程”、“群星奖”等专业比赛奖项,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承办的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三、市级专业比赛奖项:指市级党委宣传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比赛活动颁发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四、市级:指设区市。

十五、县级专业比赛奖项:指县级党委、政府主办的专业比赛活动颁发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六、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新世纪十百千人才、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等荣誉、称号。

十七、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破一项:破学历,或破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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