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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典型案例 第三期|百色: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令整改!

  • 发布时间:2022-04-29 09:35:00
  •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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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今天我们来看第三期。

百色: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令整改!


案例:

2020年11月10日,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开展 “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一金七制度”不到位,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11月11日,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该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按三方监管方式办理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并按规定存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评析:

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工程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存储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发生农民工被欠薪时,经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清偿。我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三方监管制度,由开户商业银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管。确保了账户资金依规使用和账户的安全性,堵上了资金被挪用和监管廉政风险的漏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主体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用途。为减轻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方式缴存,对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欠薪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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