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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90号)

  • 发布时间:2024-01-03 18:0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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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6月2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压实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等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相关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奖惩分明、注重实效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具体落实,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间根据国家工作部署和我区工作需要相应调整。

第五条 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

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分值、评价标准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责任分工,细化涉及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分值及评价标准。考核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健全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案件情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成效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等。

对自治区被考核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自治区有关文件中明确的相关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责情况,落实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年度工作要点情况等。

考核内容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部署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平时考核。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将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检查、督查、巡察、审计等发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问题,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省级监控预警平台(“桂薪宝”平台)平时考核通报情况,以及各设区市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情况等纳入平时考核内容,定期评价。

(二)自查自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要求,对照考核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自查,总结工作成效,填报考核自评表,形成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送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组,对考核年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等方式进行。

(四)第三方评估。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五)明查暗访。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力量,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

(六)综合评议。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平时考核、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明查暗访等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网信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国家对我区年度考核情况等进行考核评议,提出考核得分、等级和结果运用建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相关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级。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考核等级为一等。

(二)考核得分在85分(含)以上、90分(不含)以下的,考核等级为二等。

(三)考核得分在70分(含)以上、85分(不含)以下的,考核等级为三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为四等:

1.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3.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网络舆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6.在国家年度考核中,对评定广西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7.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被考核单位考核等级为四等:

1.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

2.部门履职不力,造成全区范围内发生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3.部门履职不力,造成全区范围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部门履职不力,造成全区范围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部门履职不力,造成全区范围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网络舆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6.在国家年度考核中,对评定广西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7.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本考核年度中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成员单位通报,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应当对通报和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及时组织整改,并向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完成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设区市加强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等级为一等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有较大提升的;

(三)在组织领导、制度落实、依法治理欠薪、工作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面获得国家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的。

对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及部门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

第十三条  设区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考核等级为四等的,或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在最后三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该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二)考核排名退步较大的,或存在上一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委托其办公室,视情约谈该设区市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有关负责人。

自治区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考核等级为四等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存在上一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委托其办公室,视情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对考核中发现制度落实不到位、欠薪问题比较集中的县(市、区),由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委托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视情约谈属地政府或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对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被考核单位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二)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在

法定时限内办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应主动配合开展考核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考核工作相关的材料,真实、全面、准确反映本地区、本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设区市或自治区被考核单位考核等级降为四等;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依规制定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切实推动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质增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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